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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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gdyh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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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6-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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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建公告〔2016〕3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广东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1号)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的要求,我厅起草了《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管理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6年9月13日。
各界人士可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来函请寄:广州市东风中路48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收,邮编:510045。电子邮箱:aqglc@126.com。信封及电邮主题请注明“修改意见”。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9月2日
附件:
广东省建筑施工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
管理办法(暂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质量强省的决定》(粤府〔2013〕96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省战略的决定》(粤发〔2016〕9号),进一步落实建筑施工企业质量主体责任,提升企业质量管理水平,增强企业质量竞争力。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广东省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5〕41号)关于“加快推动全省大中型骨干企业设立首席质量官”的要求,决定在全省试行建筑施工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质量责任官(CQO),是落实企业主体质量责任、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负首要责任的人员。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应设在企业决策层,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聘任,对涉及本企业质量管理事项具有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全面监管和一票否决权力,其任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本省建筑施工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实施情况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的实施,并及时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报告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落实的有关情况。
第四条 本省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设立首席质量责任官岗位,授予首席质量责任官工作职权。
特级、一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6年年底前建立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二级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7年年底前建立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其它资质等级建筑施工企业应在2018年年底前建立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
第五条 担任首席质量责任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诚实守信、敢于负责;
(二)热爱质量工作,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和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
(三)特级、一级总承包资质建筑施工企业的首席质量责任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从事10年及以上工程质量或工程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二级总承包和一级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首席质量责任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从事8年以上工程质量或工程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三级总承包和二级专业承包资质施工企业的首席质量责任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高级职称,从事6年以上工程质量或工程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其他资质施工企业的首席质量责任官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类专业技术中级以上职称,从事4年以上工程质量或工程管理相关领域的工作经历。
第六条 首席质量责任官应承担以下质量管理职责:
(一)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二)组织制定企业工程质量发展战略,建立、实施工程质量管理体系;
(三)组织编制企业质量年度计划和保障措施;
(四)组织实施标准宣贯、技术创新、质量提升等活动;
(五)组织开展企业质量检查并督促事故隐患的整改落实;
(六)组织开展全员质量教育培训;
(七)组织开展企业质量文化和管理团队建设;
(八)组织实施企业质量管理绩效评价,审定企业年度质量工作报告;
(九)组织处置涉及工程质量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首席质量责任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履行职责应当保持充分的独立性,作出独立、审慎、及时的判断,主动回避与本人有利益冲突的事项;
(二)保守国家秘密、企业商业秘密,不得损害企业合法权益;
(三)应积极参加各种义务性质量咨询服务活动和公益活动;
(四)应当注重职业修养,自觉维护企业声誉;
(五)应当尊重同行,公平竞争,同业互助;
(六)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职业道德及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应重视首席质量责任官及质量管理人才的教育培训,定期组织企业质量管理人员参加有关质量管理的培训教育,提高质量管理素质。
第九条 企业应对首席质量责任官履职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物力等资源保障,鼓励设立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岗位津贴,并与绩效考核挂钩。
第十条 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制度的实施情况应作为各级政府质量奖及有关部门、行业协会评选质量奖、广东省建筑业诚信企业称号、质量管理优秀企业称号等的评价指标。
第十一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首席质量责任官经验交流等活动。对工作成效显著的首席质量责任官,可优先推荐参加国家、省、市有关部门的评优评先活动。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质量责任官:
(一)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被党政机关或司法机关追责的;
(二)在质量安全管理岗位工作中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甚至发生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利用履行职责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四)滥用职权,干预企业正常经营秩序的;
(五)向与履职无关的第三方泄露企业秘密或者合作伙伴信息,损害企业或者合作伙伴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损害合作伙伴和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
第十三条 外省进粤承接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分支机构应参照本办法要求设置首席质量责任官,并将首席质量责任官相关信息报送分支机构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来源: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